连府公〔2024〕6号
连州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七条和《广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建设用地项目名称
连州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。
二、征地批准机关、批准文号、批准时间
2024年1月5日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州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》(粤府土审(19)〔2024〕28号)批准。
三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、位置、地类和面积
本批次征收位于连州市龙坪镇凤凰村蒲冲经济合作社、连州市星子镇昌黎村昌黎、黄家坳、塘背、西门冲经济合作社、连州市星子镇赤塘村东良大、东良细、高塘桥、老赤冲、上马石、上潭山经济合作社、连州市星子镇东红村浪沙江、龙家湾、马岭、上东坌经济合作社、连州市星子镇马水村马水经济合作社、连州市星子镇水源村大水边、大湾经济合作社、连州市星子镇四方村土陂冲经济合作社、连州市星子镇新村村老滂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,面积共0.8290公顷,其中:农用地0.7971公顷(耕地0.1685公顷、林地0.4116公顷、草地0.1972公顷、其他农用地0.0198)、未利用地0.0319公顷。
四、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
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途径,结合留用地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。星子镇、龙坪镇留用地安置按征地总面积的10%补偿,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<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>的通知》(清府办函〔2021〕136号)等规定执行。
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》(清府函〔2021〕45号)的规定执行,土地、青苗补偿标准如下:
五、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、地点
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、土地使用权人、物业主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,持有效土地权属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在征地范围内抢种、抢建的行为,一律不予补偿。
六、其他事项
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州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》(粤府土审(19)〔2024〕28号)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特此公告。
连州市人民政府
2024年1月8日